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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中的亮点解读(王兴栋律师)

发布时间:2024-05-29 11:18:00    阅读量: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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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推出全新的政府采购方式,6月1日起施行。

2024年4月24日,财政部颁发了《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并将于6月1日开始实施。从该行政法规的名称来看主要突出了“合作”和“创新”两个词,与以往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采购方式不同,本办法对合作创新采购的定义进行了全新定义,并对“合作创新采购”的范围、对象和模式进行了具体规定。那么,该办法具体有哪些新的亮点呢?下面我们作一简要介绍。

1、一种全新的政府采购方式

办法第二条对合作创新采购和创新产品进行了全新定义,确定合作创新采购是采购人邀请供应商合作研发,共担研发风险,并按研发合同约定的数量或者金额购买研发成功的创新产品的采购方式。创新产品应当具有实质性的技术创新,包含新的技术原理、技术思想或者技术方法。可见,本办法所指合作创新采购,系采购人在现有市场中无法采购既有产品的情形下,采购人可通过与供应商协商合作共担风险,共同合作研发具有新技术原理、新技术思想或技术方法的新产品,按照双方签订的研发合同购买创新产品的一种全新政府采购方式。

2、合作创新采购的适用范围

与以往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内的合作不同,办法第三条对创新合作采购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合作采购的项目符合国家科技和相关产业发展规划,有利于落实国家重大战略目标任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合作创新采购方式采购:(一)市场现有产品或者技术不能满足要求,需要进行技术突破的;(二)以研发创新产品为基础,形成新范式或者新的解决方案,能够显著改善功能性能,明显提高绩效的;(三)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采用合作创新采购的采购人的限定

与以往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内的合作主体不同,办法第四条规定,中央和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主管预算单位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合作创新采购方式。中央和省级主管预算单位可以开展合作创新采购,也可以授权所属预算单位开展合作创新采购。设区的市级主管预算单位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合作创新采购方式。

4、将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纳入合作创新采购的社会资本方

办法的第五条规定,合作创新采购应当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担与激励机制,鼓励有研发能力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各类供应商积极参与,发挥财政资金对全社会应用技术研发的辐射效应,促进科技创新。可见,本办法在沿袭《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中,继续将鼓励民营企业纳入合作的范围外,还将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纳入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范围,不失成为新的亮点。这一规定不仅扩大了政府合作的辐射范围,而且将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新质生产力的提升。

5、将合作创新采购中研发合同定性为成本补偿合同

办法的第三十二条规定,研发合同为成本补偿合同。成本补偿的范围包括供应商在研发过程中实际投入的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以及间接费用等。采购人应当按照研发合同约定向研发供应商支付研发成本补偿费用和激励费用。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合作创新采购项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应当明确按照研发合同成本补偿规定分担风险。这一规定将从社会资本方在经费上的不足得到保障,有利于进一步鼓励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科研成果转化,进而达到采购人的采购目的。

此外,办法还对合作创新采购的订购流程、首购程序、研发合同的内容和管理,以及合作创新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如果供应商认为邀请参与合作创新采购的过程、资格审查的过程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提起质疑、投诉;参与研发竞争谈判、研发中期谈判、首购评审的供应商认为研发谈判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提起质疑、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