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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民法典案解例》之十一 买受人不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解除权(陈进军)

发布时间:2020-11-10 16:41:00    阅读量: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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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不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解除权

一、案例介绍

2014年11月26日,王某(乙方)与李某(甲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为:乙方同意购买甲方名下坐落在甘肃省某县城关镇银河星座A幢a室房屋以及车位,房屋建筑面积约为122平方米(以房地产产权证为准),车位建筑面积为12.5平方米(具体以房地产产权证为准),房屋已装修的固定设施一并随同转让,价格均已包含在房价款内。

有关该房地产的权属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或不详尽的,以房屋登记记载的信息为准;甲方保证该房地产产权清晰,权属明确可进行交易,且甲方承诺本交易房产是甲方本人名下拆迁安置房且与家庭其他成员无关,如承诺不实,交易超出部分的费用由甲方自己承担。

合同签订后,王某得知上述搬迁安置房选房确认单及拆迁地块安置房源审批表中所载明的案涉房屋的被拆迁产权人均为案外人李小某,与李某系父子关系。

二、《民法典》适用法条

《民法典》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件处理结果及分析意见

因李某无法为王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王某诉至法院,人民法院对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请求予以支持。

上述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出卖方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方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  陈进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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