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增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5日作出(2025)甘0191破申12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四川鑫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甘肃增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增鑫房地产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6年1月23日作出(2026)甘0191破1号决定书,指定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为甘肃增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人。兰州新区人民法院已发布(2026)甘0191破1号《公告》,告知增鑫房地产公司的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
为便于债权人申报债权,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制定本债权申报指引。
一、债权申报主体
截至兰州新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增鑫房地产公司破产清算之日(2026年1月5日),对增鑫房地产公司享有债权的以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报其他债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二、债权申报期限
增鑫房地产公司债权人应于2026年3月31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债权人可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前补充申报。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的债权人承担,补充申报债权审查费用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案件受理费交纳标准,对应申报债权的数额减半收取。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三、债权申报方式
债权人可通过线上及线下两种方式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1.线上债权申报方式:
(1)登录破易云破产办案工作平台https://www.poyiyun.com/,点击右上角“登录”,输入手机号、获取短信验证码、填写案件识别码申报债权(本案件识别码114893);
(2)手机微信扫描本公告后附的自主申报二维码,根据提示完成登录、债权申报。
2.线下债权申报方式:
现场及邮寄申报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5222号名城广场3号楼14层1416室(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王律师,电话19993111688、张律师,电话18293160089。现场申报时间:工作日每天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管理人不接受债权人以口头、电话等非书面形式申报债权,但债权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有关事项,管理人将安排专人在工作时间接听债权人来电。
四、债权人应提交的材料
(一) 债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1.自然人提交: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并由本人签署姓名、日期。
2.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
(1)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加盖公章);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加盖公章)(见附件5);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公章)。
3.债权人为境外主体的,提交的所有债权申报材料均需经有公证资质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二)代理人证明材料
如委托他人代为申报的,除提交授权委托书(参考附件6)、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名或加盖单位公章之外,还需提交:
1.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所函,并加盖律所公章;
2.委托代理人为单位职工的,还应提交:劳动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如委托代理人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还应提交: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并由授权人本人签署姓名、日期。
(三) 填报文件
债权人可联系管理人或扫描附件债权申报二维码登录破易云平台(案件资料-债权申报附件)获取债权申报附件文本。
附件1:《债权申报材料清单》
附件2:《债权申报登记表》
附件3:《债权申报说明》
附件4:《送达地址确认书》
附件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附件6:《授权委托书》
附件7:《申报债权承诺函》
附件8:《债权人收款账户确认书》
附件9:《附件填报说明》
附件10:《破易云平台债权申报操作指引》
(四)证明债权事实及其数额的证据材料
债权人应提供申报债权存在的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收货单、对账单、还款协议、欠条、债权催收等相关的证据材料;如已经人民法院立案、判决、执行或经仲裁机构裁决的,需提交相关立案、裁判文书及其生效证明书、案件执行相关材料等文件。
提示:
1.附件1-8均需如实填写并提供原件;
2.同一债权人申报多笔债权的,除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及代理人证明材料外,其他材料按照对应债权笔数提交填报文件及证明材料;
3.债权人线上申报债权的,在破易云平台填写债权人基本信息及债权信息后,将申报材料拍照或扫描,按照提示上传至破易云平台,管理人审核通过后,将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一份)邮寄至管理人办公地址。债权人现场或邮寄申报的,应提交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4.除本指引中已标明必须提供原件的材料外,其余材料只需提供复印件,同时准备原件备查,若因债权人原因未提供原件备查,债权确认风险由其自行承担。
五、其他事项
(一)本债权申报指引未列明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执行。
(二)根据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2018〕17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将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管理人提示各债权人自觉遵守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诚信申报债权。
(三)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将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提供证据、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清算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否则,视为接受管理人核定的债权。管理人对无异议债权,将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甘肃增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一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