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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不退还,是否构成违约?”——赛莱律所律师在甘肃卫视《法治伴你行》为您解读

发布时间:2023-07-12 15:02:00    阅读量: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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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甘肃赛莱律师事务所杨宾调律师在甘肃卫视《法治伴你行》就当事人张女士出售改造房屋时遇到的“押金该不该退还”的法律问题给予解答。

问题1:

张女士通过中介公司出售自己的房屋,与中介公司签订了《中介服务合同》。当时张女士的房屋正在水电工程改造,为此合同约定张女士支付2万元的押金,在水电工程完成后退还。随后张女士按约定完成了水电改造,并在中介公司的撮合下,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已经办理过户手续。可现如今中介公司不退还押金,中介公司是否构成违约?

杨宾调律师: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依约履行,《中介服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中介服务合同》约定,张女士在完成水电工程改造后,中介公司退还押金。本案中张女士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水电工程改造,并支付了相应的中介服务费,不存在不退押金的任何事由。中介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张女士退还押金,因此中介公司不退还押金的行为构成对张女士的违约。

问题2:

中介公司退还押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杨宾调律师:

中介公司应当退还押金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